为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文物局日前起草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从总则、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七个方面,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作出规定。一是确定管理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明确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他藏品等。二是规范日常管理。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成本对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财务账,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定期清点,抽样核查。将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禁止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文物行政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组织各市级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效提高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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