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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疫情防控,财政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20-01-28 12:11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疫情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截至2020年1月26日0时,全国各级财政已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12.1亿元,用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防控物资采购等。中央财政和各地财政将继续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需要。

财政部

各级财政已投入112.1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截至2020年1月26日0时,全国各级财政已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12.1亿元,用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防控物资采购等。中央财政和各地财政将继续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需要。

财政部: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财政部26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财政部、卫健委:落实三大补助政策 做好防治经费保障

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各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尽快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切实做好防治经费保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祥和的春节。

三部委:全力保障新冠肺炎防治医护人员权益

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财政部、医保局:确保新冠肺炎患者和收治医院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治疗

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做好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报告。

各地财政

湖北省财政厅:已紧急筹集疫情防控经费12.75亿元

1、足额保障疫情防控经费 目前,省财政厅已紧急筹集疫情防控经费12.75亿元。其中,疾控设备及耗材购置经费5000万元,药品储备专项经费6000万元,疫情防控工作经费500万元;紧急下拨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6亿元,支持各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已经紧急下拨我省补助资金10亿元。

2、紧急启动资金拨付应急机制 省财政厅紧急启动快捷拨付程序,加强集中统一调度,1个工作日内实现“办文报批、资金挂网、文件下达、通知市州”四个到位。 同时,要求市县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将疫情防控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医疗单位及所辖县(市、区)。 督促市县加大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

3、全面落实疫情防治医保政策 省财政厅与省医疗保障局联合转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医保报销相关措施,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天津市财政局:开通绿色通道 落实救治补助

一是落实防控工作经费补助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相关经费,财政足额保障。协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通绿色拨款通道,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节假日无休;二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符合规定的患者救治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三是落实临时性补助政策,对于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给予临时性补助。 

津云记者提问:“对于没有参加医保的人员,如果感染了新冠肺炎,有什么救助措施?”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回复称,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绝不能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目前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政府已经免费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确诊或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保人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未参保人员,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财政资金保障。

河北省财政厅:坚决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特事特办、加快拨付,坚决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面对疫情,省财政厅与省卫健委紧急磋商、共同研究,提出先行调剂、加快拨付的资金筹措方案,确保疫情防控急需。1月23日紧急拨付资金5157万元,专项用于省级购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同时,及时转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县遵照通知执行。

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全力做好急情应对工作

建立内部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急情应对。一是实行首办负责制。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首办负责制,压死责任,对疫情任务“零差错”;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协调人行及金融机构,在特殊时间保证资金拨付;三是强化特急应对。出现特急资金需求,由财政先行垫付;四是简化采购程序。对疫情急需项目,按照规定直接采购。

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确保防控资金用于与疫情直接相关的方面,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对疫情防控的使用效益。

系统指导、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全省财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研究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导全省财政系统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和资金筹措拨付工作,切实做好当地疫情防控资金保障。截至1月26日,全省各级财政共拨付疫情防控资金4.03亿元,其中,省本级5157万元、市级(含区)19712万元、县级1546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监管、物资保障和交通防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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