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天津监管局:“四建议”助力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五部门电视电话会议以来,金融机构对名单内全国重点企业的资金支持效果逐步显现,随着对企业支持范围和力度的不断扩大,对政策的修订完善、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与金融机构的有序竞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津监管局提出“四建议”打通最后一公里,力促政策取得实效,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适时出台分类激励,加强信贷投入引导
9家全国性银行对名单内企业资金支持的响应速度和支持力度差异较大,同时存在资金集中倾斜优质重点企业等现象。应提升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中的政治责任与担当的认识和理解,适时考虑出台分类激励政策。一是鼓励向名单内未放款企业发放首笔贷款。考虑适当给予金融机构该笔贷款较低的专项再贷款优惠利率。二是加大对名单内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制定较低的专项再贷款优惠利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投入,不断提升名单内贷款企业覆盖率。
二、保持利率相对稳定,促进有序良性竞争
天津市名单内企业28户,调研发现约二分之一客户存在实际资金需求。政策执行之初,企业对3.15%优惠利率普遍感到非常满意,贷款洽谈意愿高,合同签订速度快。随着银行放款实现,大多数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以释放,名单内客户的预期资金需求逐渐下降,企业通过向多家金融机构询价,对融资成本下降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造成贷款的等待观望和利率持续下降。目前部分贷款利率已低至1.65%,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持平。洽谈中个别银行已承诺提供1.5%利率的银行贷款。越来越低的利率水平,对金融机构的长期健康经营不利,背离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建议保持贷款利率的相对稳定,防止金融机构过度让利,重塑良性竞争环境。
三、加快调整企业名单,扩大放款企业覆盖
将有资金需求的、满足贷款要求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纳入名单范围,才能有效的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和体现实际执行效果。一是迅速扩大名单覆盖范围。政策实施以来,仅收到三批次企业名单合计28户。为进一步满足当前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应按流程迅速将疫情防护用品、医疗用品、生活物资等生产与进出口企业全部及时纳入名单,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二是严格履行名单审查职责。地方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切实发挥基层优势,履职尽责,严格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复工情况和资金需求等,避免名单内出现生产经营范围与疫情防控实际不符、资信不良、未能复工、缺乏资金需求等情况的企业,难以落实有效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配套政策声援,增强资金支持效果
地方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应进一步统筹配套政策和协同配合,增强实际效果。一是鼓励出台配套政策。天津市对名单内企业享受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资金基础上,再给予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贴息;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放宽纳入再担保条件、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等政策。应继续鼓励地方与相关部门根据条件,出台更多类似的辅助性措施,对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助力资金支持工作。二是基层部门协同配合。对于名单内企业复工复产,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疫情防控等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必要的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尽快复工达产。对于因疫情原因造成的劳动力不能返回等问题,加强与街道等基层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广泛在社区开展募工宣传工作。
各地财政
天津市财政局:预拨医保基金3.2亿元 确保新冠肺炎相关医疗费用应保尽保
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天津市财政局主动作为,联合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多项医疗保障经费补助措施,累计预拨市医保部门3.2亿元医保基金,切实减轻个人和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确保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我市确诊、疑似患者救治费用和一线医务工作者医疗费用“零负担”。
一是联合印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有关措施的通知》,对新冠肺炎疑似和确诊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二是配合起草《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履行疫情防控任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三是联合印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天津市疑似患者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就医地财政补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继续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同时规定疫情发生期间,全市范围内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垫付,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待疫情结束后,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结算,保障确诊或疑似非参保患者也能得到免费救治。
吉林省财政厅:出台12条措施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增强吉林银行信贷投放能力。打破省财政出资基金托管行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范围限制,通过基金存款与优惠利率贷款合理配比的信贷投放模式,以“同舟共济吉银+”“吉银商贷”“吉林基建工程贷”“吉银医疗鉴证”等系列信贷服务为载体,支持吉林银行面向吉林省疫情防控和经济建设的信贷投放能力。
二、鼓励吉林银行提高审贷效率。支持吉林银行开辟快速通道,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征信良好的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现当天审核放款。
三、加大防护物资采购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省工信厅集中采购口罩等防护物资,按标准统一发放,充分保障防疫安全和推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省属金融企业捐赠口罩150万个。
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吉林银行等省属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本息逾期的符合标准的客户实行罚息减免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
五、加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复工复产“菜篮子”、“米袋子”等相关农业适度规模主体,优先提供担保贷款支持;对家庭主要成员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在保客户,免收担保费;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的项目,免收担保费和违约金。省财政对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六、进一步发挥“吉农牧贷”作用。省财政优先支持生猪养殖大县、调出大县申报和开展“吉农牧贷”业务。2020年底前,省农业银行新发放的“吉农牧贷”贷款在原有利率基础上下浮10%,用于畜禽繁育、购买饲料及饲料加工机械、改扩建生猪养殖圈舍等。按照4:4:2的比例完善财政、担保机构、银行三方风险分担机制。
七、扩大融资担保费用财政补助范围。将已推行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免收担保费、省财政给予补贴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八、鼓励保险机构推出复工复产专属保险。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保疫情防控综合险,省财政对保费按80%予以补助,重点保障中小微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因出现疫情发生的在产品损失、员工工资等方面,以市场化手段分散投保企业经济风险,解除企业后顾之忧。
九、增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纾困助力作用。发挥省级财政金融发展基金资金池作用,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展出现暂时性困难、资金链出现问题的重点企业给予短期流动性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级政府产业基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的被投企业,可适当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延缓收取投资收益。
十、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新的涉农保险产品。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涉农企业发展。对保险产品保费规模超过100万元的,省财政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20%给予奖励,每个保险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惠农力度。鼓励降低省级特色农业保险费率,省财政对保险机构因此减少的保费收入给予50%补助。将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支持范围,满足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差异化需求。
十二、建立企业绩效考核正向激励机制。鼓励省属金融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复工复产,发挥行业优势,协同配合,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做出积极贡献。省财政厅将省属金融企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纳入金融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给予正向激励和资金支持。
安徽省财政厅:优化“不见面”审批 强化财政服务保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安徽省财政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作为头等大事,坚决落实暂停窗口现场服务、推行“不见面审批”等工作,扎实做好财政服务保障,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贡献“财政力量”。
拓宽“不见面”咨询渠道
为最大限度减少办公人员和办事群众的流动聚集,省财政厅窗口做好19项行政服务事项的咨询预案,安排专人值班。向外预留咨询电话,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通过“皖事通”、政务服务平台和微信、QQ等各种网络途径进行咨询。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回复各类咨询57件。
深化“不见面”网办深度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服务事项现场办理工作,实行“网上办”和“邮寄办”。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和线下邮寄纸质材料,办理部门邮寄送达审批、备案结果,切实做到办理服务“不见面”。同时,进一步简化、优化相关事项服务流程,加快网办速度,累计办理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等网办事项14项。
完善“不见面”预约服务
对情况特殊需现场急办的事项,开通“预约办”,避免“见面办”。如对有资格接受捐赠的单位和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捐赠需要提供财政票据,依据预约申请,错开办理时间,提供预约点取票,容许相关手续后补。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省财政厅窗口为10家单位预约办理提供近2000份财政票据用于捐赠等急办事项,极大缓解了疫情防控期间大量捐赠对财政票据的需求。
山东省财政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近日,山东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对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对2020年提前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月底前分解落实到扶贫项目;对后续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30日内下达到县。各县对已明确分配到乡镇的资金,在15日内拨付下达,尽快落实到扶贫项目。
调整优化资金使用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由各地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富民生产贷企业和省级扶贫龙头企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优先支持其参与脱贫攻坚项目;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增收,重点用于贫困劳动力从事保洁卫生、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及时落实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保障基本生活。
保障扶贫项目实施
动态调整脱贫攻坚项目库,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实施全过程跟踪,发挥资金最大效益。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完善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体系,加强与纪委监委机关联动联办,保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