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公开征求修改《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意见
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结合现行工作,我们对《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3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4日,公开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邮箱:sczjzhywc@tj.gov.cn,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 艳;联系电话:23205612
草案正文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现对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1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通知》(津人发〔202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用于全市野生动物保护与救助、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野生动物防疫补助、聘用临时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补偿标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野生动物品种、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野生动防疫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国家和我市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野生动物等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及我市强制扑杀任务量,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合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所有者。
强制扑杀工作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对预防、控制、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销毁的野生动物产品和饲料等物品,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以上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结合现行工作,我们对《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3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意见于2022年9月5日至9月14日通过天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