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7月5日至83日。

联系人:赵成涛;联系电话:022-23391879;传真:022-233303772;电子邮箱:sczjjje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和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服务制造业立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服务业规模和效益增长快、对服务业发展贡献大、支撑作用明显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或二者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制定资金计划。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项目申报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各区或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定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服务业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 项目完成后,项目需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需撤销立项和收回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组织收回专项资金,并上缴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十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

第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十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0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7月5日至8月3日通过天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发表意见 退出登陆

姓名
联系电话
意见内容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