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公开征求《天津市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中央财政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意见
公告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地方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现行工作,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至8月25日,公开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邮箱:sczjzhywc@tj.gov.cn,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 艳;联系电话:23205612
草案正文
天津市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市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相应扣减和奖励调节。对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
第九条 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国家公园面积、重点物种保护需要及难度、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0%、10%、10%,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十一条 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
第十二条 在分解下达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特殊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市规划资源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
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市规划资源局按照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有关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申请,并联合市财政局上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
第十五条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恢复资金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组织市规划资源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市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组织各有关部门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市级和区级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市规划资源局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我市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以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市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与财资环〔2022〕170号文件一致。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xx年度)
资金名称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
市级主管部门 | 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 |||
市级补助年度金额(万元) | ||||
总体 目标 | 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能力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提高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能力,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天然林资源从恢复性增长进一步向提高质量转变,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由稳步复苏向进一步和谐发展转变,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相关任务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资金使用规范。国家公园支出绩效目标另报。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个) |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数量(个) | ||||
纳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的湿地数量(个) |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保护率(%) | ||||
国有林管护面积(万亩) | ||||
国有林修复面积(万亩) | ||||
聘用生态护林员人数(人) | ||||
质量指标 | 天然乔木林蓄积量增长情况 | 持续增长 | ||
国有林修复合格率(%) | ≥90 | |||
时效指标 | 生态护林员补助兑现率(%) | ≥90 | ||
国有林保护修复当期任务完成率(%) | ≥90 | |||
效益指标 | 生态效益指标 | 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 得到有效保护 | |
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 | 明显 | |||
社会效益指标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能力 | 明显提升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持续发挥生态作用 | 显著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林区职工及周边群众满意度(%) | ≥85 |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我市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等。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区、镇、村的一次性奖励。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具体方法可参考我市各相关内容管理办法。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组织项目申报,最终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相应扣减或奖励调节。
第九条 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十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 70%、30%,可结合财力状况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节。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
第十二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区镇数量等确定。
第十三条 在分解下达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特殊地区倾斜。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区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市规划资源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
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局按照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有关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改革发展资金申请,并联合市财政局上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
第十六条 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的按照直达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市财政局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市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组织各有关部门确定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市级和区级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市规划资源局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我市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以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市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与财资环〔2022〕171号文件一致。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xx年度)
背景介绍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地方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现行工作,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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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地方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现行工作,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4日,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