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3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税政处),邮编300042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czjszc@tj.gov.cn
3.电话及传真:022-23311562
反馈意见来信来函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做好我市政策衔接起草工作,我们会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0日,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