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五个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公告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个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至10月13日,公开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邮箱:sczjnync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自仁、沈雅梅;联系电话:022-23303740-2425
草案正文
附件1
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粮油生产保障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粮油生产保障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四)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五)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我市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粮油生产保障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粮油生产保障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小麦“一喷三防”支出。按照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小麦“一喷三防”支出资金规模×该区小麦播种面积/全市小麦总播种面积。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根据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5%)、任务因素(5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粮食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县数量、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数量、粮食油料生产分品种下达目标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5%+任务因素×55%)。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
附件2:
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棉花种植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棉花生产。对种植棉花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补贴。
(三)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种业基地提升、种业市场净化等方面。
(四)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扶持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产业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
(七)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八)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远洋运回水产品补助、渔业资源养护、减船转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产种业发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船渔港管理、渔业执法管理及基础能力提升、渔业政策服务、相关试点以及其他渔业相关工作等方面。
(九)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支出。主要用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等方面。
(十一)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南繁基地建设、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农业展会等方面。
(十二)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发展提升和稳产保供等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我市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数量和功率数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根据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绩效评价(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农作物、棉花、油料、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绩效评价因素指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区,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区的资金需求。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5%)+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棉花种植补贴。根据上年度棉花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上年度符合补贴条件的棉花种植面积(亩)×相应补贴标准。
——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审核批复项目数量(审核认定品种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相应档次补助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农产品,按照每个品种的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确定的重要农产品实施良种良法面积×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助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补助标准+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按经济薄弱村数量和定额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经济薄弱村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禽养殖量、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畜牧生产贡献率、稳产保供指标、任务指标等。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等国家确定的任务数量×相应补助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助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海洋牧场×相应补助标准+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相应补助标准+远洋渔业基地×相应补助标准+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相应补助标准+补助南极磷虾船数量×相应补助标准+远洋运回水产品数量×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市级统筹安排的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相应资金规模。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支出。区级统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到区奖励资金额度实行定额补助;市级统筹奖励资金根据基础因素(60%)、任务因素(40%)等测算分配。基础因素为生猪存栏量,任务因素为承担稳产保供指标、动物防疫任务、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运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区级统筹资金+市级统筹相应资金规模(基础因素×60%+任务因素×40%)。
——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对依法开展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等按任务量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每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支出。按照具体政策任务和实绩考核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南繁基地建设任务量、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农业展会项目数量等)×相应定额补助资金。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
附件3:
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持续支撑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依托现有优势科研、推广和生产资源组建并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和示范等方面。
(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和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绿色安全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七)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市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八)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主要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通过市级农担公司增信获得“双控”业务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
(九)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我市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
测算方法及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5%)。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
——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助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头雁”项目培育人数×相应补助标准。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4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农业技术人员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40%+绩效评价因素×20%)。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出。主要根据年度任务计划等定额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等定额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市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奖补系数。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贴息支出。根据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担保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测算。贴息支出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贴息比例和贴息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比例+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比例。贴息总额实行上限管理,贴息比例和贴息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
附件4:
天津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方面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大豆油料生产,发挥大豆种植固氮作用,提升耕地质量,保护耕地资源。
(四)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五)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我市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秸秆综合利用资源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根据地膜回收利用面积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年度实际回收且经评估达标的地膜回收利用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根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任务面积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任务面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棉花种植面积-相应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根据大豆油料生产扶持政策定额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完成绩效评价考核的大豆油料面积所对应的定额奖励资金规模。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根据增殖放流任务数量和市场价格以及苗种检测、检疫等特定任务支出进行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Σ单物种增殖放流任务量定×市场单价+特定任务支出资金规模。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
附件5:
天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方面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市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区,通过奖补方式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和乡镇(街)财政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深松深翻等工作。
(五)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六条 乡镇(街)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市、区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筹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对落实国家和我市部署的特定事项和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结余资金优先用于以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以及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20〕6号)同时废止。《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本年度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年度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补助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或提升改造任务数量、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区,通过奖补方式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面积(亩)×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补助标准+本区获得的激励资金额度。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任务×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任务因素(95%)、绩效评价因素(5%)测算。其中任务因素包括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数量、耕地深松深翻任务面积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质量提升资金规模×(任务因素×95%+绩效评价因素×5%)。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
附件6:
关于制定《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现就我们起草的《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个资金管理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4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五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为落实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个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五个《办法》)。
起草过程中,我们与市农业农村委通过沟通交流、书面函询等多种方式,从预期效果、政策影响等方面就五个个《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分析研判,拟制定施行的政策措施,能够贯彻财政部关于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符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制定原则
我们制定五个《办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六章,五个《办法》总体框架保持一致,每个《办法》包括十九条具体内容。具体如下:
(一)坚持统筹衔接兼顾原则。考虑政策统筹衔接,依照中央财政确定的支出方向基础上,我们保留了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支出方向,并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资金进行整合。具体为:一是将市财政资金实施的棉花种植补贴、扶持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支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支出,以及中央财政资金实施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支出,统筹纳入《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二是将市财政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支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统筹纳入《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是将市财政资金实施的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扶持大豆油料生产),统筹纳入《天津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将上述政策纳入“大专项”管理,可以兼顾各自政策特点,符合中央关于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的要求,确保不偏离现行政策目标要求,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充实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产资源保护政策内容,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坚持因素测算方法原则。参照《通知》精神,制定的《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等五个专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和标准,有利于推动我市粮油生产保障等五项资金更多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减少直接审批项目、确定资金的做法,特别是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测算调节系数,与财政资金分配相挂钩,既赋予各区更多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权限,又压实各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工作责任,可以更好地调动各区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加强预算绩效原则。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更好解决项目决策、预算分配、资金使用、目标监控、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不重视、不规范等问题,五个《办法》对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测算因素之一,进一步突出结果应用导向、硬化预算约束。这样,有利于财政部门转变工作重心,聚焦主责主业,在当前财政“紧平衡”状态下,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为抓手,引导主管部门更加重视政策落实效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四)坚持工作协调配合原则。两个《办法》明确了市和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管理的工作职责,尤其是对各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职责进行细化,以利于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
三、施行时间
考虑《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安排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等五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底,到期前根据评估情况再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为更好地衔接中央财政资金实施期限,发挥财政政策效果,适应新时代“三农”工作要求,对五个《办法》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底。
背景介绍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个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至10月13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天津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五个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