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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自2024年8月26日至9月3日,公开期限为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请发送sczjnyncc@tj.gov.cn,同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尹翔

联系电话:022-53092401


草案正文

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无害化处理等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防灾救灾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评估及调整情况,动态调整相关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防灾救灾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各涉农区申报防灾救灾资金并予以审核,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动物防疫行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

各涉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水务局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防灾救灾资金根据我市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市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 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 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七条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 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积极推行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市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 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 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经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四)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方面,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可统筹补助经费用于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

(五) 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统一部署的动物防疫项目建设。

(六)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助经费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八条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 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河湖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 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根据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等,以及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灾情较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地方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和水利救灾。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根据相关灾情应对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建议,并提供真实灾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或市水务局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各涉农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或水务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或市水务局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或市水务局。市属有关单位申请救灾资金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

市和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灾损核查机制,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地方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计划实施项目清单,以及开展救灾工作所需物资材料、专用设备、设施建设、筹工筹劳等相关资金测算等内容。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水务局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二条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一)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病虫害地方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对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开展的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动物防疫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其中:

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市财政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据实结算。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管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3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

对于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每头猪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无害化处理方式,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生猪产品数量和无害化处理数量等因素测算对各涉农区补助资金以及财政具体兑付养殖场户、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资金。

对于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根据有畜禽养殖的村数、每村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测算。

对于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根据项目的级次、实施主体性质、项目类型等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各具体支出内容的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绩效调节系数以及资金申报期限、条件、流程等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三)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区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区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地区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地区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防灾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市和各涉农区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市财政局分配救灾资金时,可将各涉农区投入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三条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为市财政局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市农业农村委对各涉农区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防灾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国家和我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涉农区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市水务局对各涉农区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市财政局分别商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落实。

市财政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的分配建议下达防灾救灾资金,涉及中央财政资金的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分配给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防灾救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各涉农区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中央和市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及以下地区性政策任务。

市财政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各地灾情发生发展及防灾减灾救灾需要、中央资金到位、各涉农区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委或市水务局资金安排建议等情况,分批次下达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并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有关事项结算要求下达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和各涉农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下达预算文件按规定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市和各涉农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确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难以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不与预算资金同步下达的,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要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我市45日内收集汇总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配合市财政局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备案。若遇上述特殊情形先行下达市财政资金的,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要在资金下达60日内收集汇总审核全市相关领域绩效目标,行文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市和各涉农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预算年度终了,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要布置各涉农区各单位对市级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和各涉农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市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市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市农业农村、水务局要定期调度防灾救灾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并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3个月内,配合市财政局将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情况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各涉农区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参照上述安排和期限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水务部门报备相应情况。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市和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和市级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市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的监督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市和各涉农区财政、农业农村和水务部门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市和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水务局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五条市和各涉农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根据财政部等有关部委评估情况适时调整政策内容或实施期限。《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自2024826日至93日,公开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826日至93日通过天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天津市财政局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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