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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激发我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114日至2024124日。请通过sczjjjyc@tj.gov.cn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建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59032605。谢谢。


草案正文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4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产学研融合机制,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不断激发我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的,围绕国家和我市决策部署,专项用于壮大我市科技型企业队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明确重点支持方向。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据实列支,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明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充分赋予项目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

(四)遵循规律,注重绩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及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资金预算及资金拨付、下达。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编制发布项目指南、配合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负责审批项目预算调整,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项目资金审计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的项目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项目的核查、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第一承担单位和其他承担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主对项目支持分为支持类项目和奖补类项目。其中:对支持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在项目建设完成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或认定,按照标准给予事后奖励或补助。

   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任务,具体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任务。主要用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科技创新。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项目;深化科技创新协同,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合作,吸引重大创新机构来津、加快科技服务平台聚集助推企业来津创新发展;加强对京津冀成果在津转化的支持,对在津转化落地的企业和创新平台给予支持;吸引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优质人才和创新项目。

(三)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智能科技、高端装备、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及网联车、新能源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科技创新项目;围绕重点产业,带动我市生物医药、中医药产业链及创新链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入融合;瞄准重点领域关键问题,推动核心技术的突破和转化。主要包括:各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智能科技、生物医药、低碳、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科技服务业等),领军企业科技重大专项,创新联合体科技重大专项,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等。

(四)支持和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导人才、服务、政策、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市创新型载体数量快速增长、增强孵化服务能力。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科技创新券补贴,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绩效考核奖励,企业首贷贴息、创投奖励等。

    (五)布局设立政府性科创引导基金,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六)其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可由市科技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根据我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相关规定执行,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及我市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于每10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储备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要求,并组织项目评审论证。

(一)对于支持类项目,通过评审论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市科技局据此提出预算需求及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科技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时,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单位。

    (二)对于奖补类项目,通过评审论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市科技局据此提出预算需求及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其中:对于市级支出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科技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时,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采用国库集中方式将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单位;对于对区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资金,市科技局据此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至有关区。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年初制发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部门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不得违规通过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转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专项资金全口径年度投入产出分析,以分析、评价结果为依据,确定下一年度支持方向和资金规模。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和各区开展绩效自评,实施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可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投入产出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各区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区人民政府应监督区财政(含功能区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资金滞拨、缓拨的区进行约谈、绩效扣分等;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市和区财政、科技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内容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内容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内容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支持本区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激发我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114日至2024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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