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11月28日起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czjjkwc@tj.gov.cn,同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程一勐;联系电话:022-59032453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强化监督、硬化约束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共同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承担补助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编制、监控的主体责任,负责职能范围内补助资金预算编报,提出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制定和下达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补助资金财会监督和预算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
其他用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完成国家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跨区域监管执法等工作以及相关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生产现场检查、药品质量抽检、中药材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工作。包括:查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大案要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
(四)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食品药品执法办案装备配备、业务培训等。
(五)其他与上述任务相匹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必要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分别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30日内,按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时明确的食品、药品两部分补助资金金额,分别分解下达到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应当将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下达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应当结合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与我市工作实际,分别设定我市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区域绩效目标应当与整体绩效目标保持衔接。
财政部在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我市区域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用款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用款单位应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工作的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在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时,应当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三条 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用款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规范预算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教〔2020〕72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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