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有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广泛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11月4日起30日,反馈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czjnyncc@tj.gov.cn,同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雅梅;联系电话:022-59032425
草案正文
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有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村级组织运转、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农村综合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革命老区乡村振兴,以及其他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组织、社会工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共同管理,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部署,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重点突出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支撑保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委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资金使用,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各涉农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各涉农区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发展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涉农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在职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酬薪、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有关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村内道路提升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厕所改造“查漏补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方面支出,以及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公益设施建设支出。
(三)农村综合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程序承担的示范试点任务,包括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红色美丽村庄打造等方面。
(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发展,以及使用中央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
(五)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支出。主要用于统筹中央彩票公益金和市、区有关资金支持实施革命老区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促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联农带农等方面。
(六)农村社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村社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社会发展无关的支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用于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市级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或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以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农村厕所改造、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发展等本市有具体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农村公益事业奖补、红色美丽村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等国家及本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以及本市开展的相关试点试验等,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等支持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根据事权性质和实际管理需要,主要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农村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以及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约束导向。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委等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农村社会发展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有关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各涉农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委等主管部门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社会发展转移支付预算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涉农区要严格规范使用资金,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七条 各涉农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农村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并将方案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和涉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各涉农区要根据国家和本市“三农”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储备项目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级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策,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对库内储备项目实施动态管理。纳入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原则上要从储备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条 各涉农区要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或个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结转结余的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和涉农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科学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市和涉农区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市和涉农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和涉农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和涉农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做好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要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实行评估清理机制,对其中有关支出方向、具体项目等,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审批依据已做调整或执行到期、特定任务已完成或终止的,应当退出;对目标接近、投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应予归并;对资金管理不规范、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应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和涉农区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20〕8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有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广泛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11月4日起30日,反馈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czjnyncc@tj.gov.cn,同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雅梅;联系电话:022-59032425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当前位置:
退出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