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回答: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2: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回答: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问题3: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什么义务?
回答: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在项目评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四)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问题4: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程序有哪些?
回答: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和地点、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和专业、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二)抽取时间。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三)抽取流程。抽取系统通过自动语音电话平台向专家库中符合抽取需求的评审专家随机拨打语音电话,确认身份及是否参加项目评审等信息,评审专家在接到语音电话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确认参加后会收到短信平台发送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请假方式,随机抽取直至确认参加的评审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通过随机抽取确认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自动进行加密,不设置任何查看权限。
(四)名单解密。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抽取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评审专家名单。
问题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中履行哪些职责?
回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二)收集评审现场所有人员的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进行保管,评审活动结束前禁止任何人使用,拒不上交的,应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三)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
(五)校对、核对评审数据,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问题6:评审专家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回答: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问题7: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依法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回答: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除突发情况外,如无法参加评审,应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间前2小时通过短信或评审专家系统账户进行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审工作;
(二)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主动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外界泄露应邀参评的项目、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时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三)充分阅读和理解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商务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以客观、公正、审慎为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应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
(六)在评审工作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或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配合进行解答,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问题8:评审专家出现什么行为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回答: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拒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评审时间内擅自与外界联系的;
(五)泄露应邀参评的项目、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时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电话通知3次以上(含3次,包括电话未接、无法接通等情况)或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参加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七)不配合解答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本人评审意见的咨询,或拒不提供书面说明的;
(八)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评审工作或培训考试的,以及接受他人私自委托顶替他人参与评审工作或培训考试的;
(九)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十)应聘续聘或修改资料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十一)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之外其他活动,获取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当利益;
(十二)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三)自愿成为应急专家后,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评审工作且未请假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问题9:评审专家出现什么行为会被暂停纳入随机抽取范围?
回答: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其6到12个月纳入随机抽取范围: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未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
(二)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拒绝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的;
(四)参加评审工作,拒绝出具身份证明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履行评审职责;
(六)未按照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的;
(七)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时变更的;
(八)自愿成为应急专家后,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拒绝应急补抽项目的随机语音电话邀请(包括电话未接、无法接通等情况),或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进行请假的;
(九)超出劳务报酬标准索取劳务报酬的;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问题10:评审专家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解聘?
回答: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将其解聘:
(一)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予以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被解聘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接受其重新应聘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