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及适用规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了裁量权基准,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划分相应的裁量阶次。同时,适用规则对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特殊调整、术语解释等进行了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