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17:3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进一步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102017:00前反馈到指定电子邮箱。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我市改革措施。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将不再一一反馈和回复。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教科文处czjxinhuan@tj.gov.cn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精简合并支出预算科目,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支出科目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支出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完善预算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开展预算评审,不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指标。

(二)下放预算科目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依据内部制度及时办理设备费调剂手续。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预算调剂制度,细化落实预算调剂规定。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人才类及软科学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不编制具体支出预算,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完善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机制,选取部分榜单方向探索试行经费包干制。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与管理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结合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核定项目年度拨款计划。在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部门预算实际情况,合理核定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加强经费拨付与前补助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直接拨付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相关协议和要求,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且综合绩效评价为“通过”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设置2年期限。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间接经费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间接经费比例在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自行核定。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八)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选取试点单位,允许从一定期限内稳定支持的市级科研专项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依托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提高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项目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上年度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每年向主管部门申报绩效工资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合理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水平,并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财政科研项目所列支的人员绩效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门绩效工资主要用于激励承担科研项目和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高校、科研院所科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符合我市规定的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建立技术产权、股权交易场所,鼓励各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各相关单位落实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要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各部门要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作为内部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作为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科研项目内部报销制度,解决科研人员报销难、审批层级多、手续繁琐等问题。差旅费、会议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可通过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制定。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结合实际情况,在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逐步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十五)优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优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改革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项目结题财务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会计核算、内部制度建设、预算调剂、经费支出、人员费用等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在一定范围的科研项目中,取消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市财政局按照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度,及时优化管理机制。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投入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

(十九)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前资助项目主要采取定额资助的方式,先期拨付部分支持资金,事中基于绩效评价拨付剩余资金。后补助项目主要采取总额控制的方式,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事后基于绩效评价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根据单位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的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或者满足我市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的,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二十)建立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机制。依托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海河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同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军令状制度,确保科研项目取得绩效。坚持实践标准,在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

(二十一)探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快打造战略科技力量,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根据创新主体的资金需求核定资金预算总额,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的资金管理模式,赋予其充分自主权,保障重大任务顺利完成。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科学制定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三)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审慎的原则,抓大放小,重点聚焦内部制度建设缺失、重大政策落实不到位、财务核算混乱、套取、挪用专项经费、资金违规转拨、虚列支出等违法、重大违规行为,探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于其他操作性问题,在依托单位及时整改的前提下,不影响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七、组织实施

(二十四)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单位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二十五)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二十六)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问题反馈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将科研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项目立项评审指标,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