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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对《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2 17:34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要求,天津市财政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制定了《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对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的组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11217:00前反馈到指定电子邮箱。我局将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将不再一一回复。

联系方式:czjzhaobo@tj.gov.cn


附件: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


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

组建及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工作,维护报名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财政局根据市场环境和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承销团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各类承销商细分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具体目标数量为:承销团总数不超过60家,其中银行类主承销商不超过8家、银行类一般承销商不超过22家;非银行类主承销商不超过4家、非银行类一般承销商分别不超过26家。

第五条 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天津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承销团进行管理,承销团成员按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根据上一年度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1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七条  天津市财政局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承销协议范本应当包括天津市财政局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八条  报名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有债券承销资格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天津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包括承销意愿、承销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按照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各项指标权重、计分方法详见附表。

第十条  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根据机构意愿,上一届承销团成员承销天津市政府债券排名前三位的可自动获得本届主承销商资格,其余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团成员申请,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及实际所需,由高到低确定主承销商。

第十一条   承销团组建完成后,天津市财政局应及时公开发布承销团成员名单,并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承销团动态考评


第十二条 承销团组建完成后,天津市财政局每年开展承销团考评,并及时公布结果。按照考评结果,天津市财政局有权淘汰不符合条件的承销商,重新增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形成动态管理的优胜劣汰良性发展机制。

第十三条  年度发行任务完成后,对于年度内未按照最低标准承销天津市政府债券的一般承销商,天津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资格的承销团成员在一年内禁止再次加入承销团,一年期届满后,天津市财政局有承销团成员组建或增补需要的,满足报名机构基本条件的上述机构仍可参与申请。

第十四条  年度发行任务完成后,对于年度内未按照最低标准承销天津市政府债券的主承销商,天津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资格的主承销商在一年内禁止再次获得主承销商资格,一年期届满后,天津市财政局有主承销商组建或增补需要的,上述机构仍可参与申请。

被取消的主承销商资格,按照一般承销商意愿及当年承销天津市政府债券排名,由高到低递补。

第十五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承销团。天津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承销协议。自天津市财政局确认之日起,天津市财政局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

第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由天津市财政局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一)以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操纵二级市场行为;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发布关于天津市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天津市政府债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年度发行任务完成后,债券投标量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不足当年公开发行的天津市政府债券期数50%的;

(五)年度发行任务完成后,债券承销量为0的;

(六)违反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的。

第十七条退出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两年内不得再加入承销团。  

第十八条天津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需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每年最多增补一次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1.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评分指标及计分方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分方法

数据来源

承销意愿

(10分)

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意愿(10分,由报名)

根据报名机构填报的对于公开发行的天津市政府债券的意愿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10*〔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类或券商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按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得分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下同)

报名机构提供

承销能力

(60分)

记账式附息国债承销量(5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近3年记账式附息国债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类别(5分)

根据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类别,甲类成员得5分,乙类成员得3分,其他得0分。

报名机构提供

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10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近2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量(40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近2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非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按照近两年债券发行量0.5%计算。

天津市财政局统计

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20分)

净资产(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净资产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利润总额(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利润总额,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报名机构为银行,按以下3项指标评分

资本充足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不良贷款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评分,从低到高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拨备覆盖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拨备覆盖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报名机构为证券公司,按以下2项指标评分


资本杠杆率(6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资本杠杆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6*〔1-(排名-1)/符合条件的券商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风险覆盖率(6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风险覆盖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6*〔1-(排名-1)/符合条件的券商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提供

其他因素(10分)

提供服务和情况报送(10分)

是否能不晚于发行前2个工作日报送当次发行的承销意向。对未按时报送债券承销意向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至0分为止。

天津市财政局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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