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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卫健委、公立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做好捐赠款物会计核算。(政策来源:津财防控〔2020〕11号、津财防控〔2020〕21号、财会〔2017〕25号。联系人:市财政局会计处蒋大鹏23303740-2715)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接受社会捐赠或收到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定向分配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在财务会计中确认相关资产和捐赠收入,若收到的是捐赠资金,需要同时在预算会计中确认其他预算收入,同时增加资金结存。
二是卫健委等主管部门收到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分配的非定向捐赠物资,区分两种模式进行会计处理。(1)主管部门对捐赠物资统一接管,同时,为尽早发挥捐赠物资效用,简化调拨手续,不通过主管部门物资库周转而直接将物资送达受助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受益单位捐赠物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视同捐赠物资出入库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在接收分配的捐赠物资,在财务会计中确认相关资产和捐赠收入,将捐赠物资分配至所属受助单位时按照无偿调出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受助单位接收主管部门分配的捐赠物资时,按照无偿调入资产进行账务处理。(2)主管部门对捐赠物资不作统一接管,只出具捐赠物资分配意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非营利组织根据分配意见直接将物资分配至受助单位,主管部门不作账务处理,各接收捐赠物资的受益单位作为捐赠收入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