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政策来源:津财采〔2020〕1号、津财采〔2020〕3号、津财防控〔202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周光智23303740-2816)
1.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如何实施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开启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无需备案政府采购计划,也无需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或进口产品审核,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保采购时效。
2.采购人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采购主体。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坚持集体议事、科学决策,既要确保执行“绿色通道”的紧急采购项目真实,切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又要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3.疫情防控相关项目档案如何留存?
采购人应加强对疫情防控项目资料管理,建立紧急采购台账,做好单位内部请示、会议记录、集体决策过程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保管好采购合同、购销凭证等基础数据,便于相关统计和检查。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人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审批以及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均可以正常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办理。
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或蔓延的可能性,除重大、特殊、紧急等原因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其他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
属于小额零星采购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可以正常通过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在线平台实施采购。
5.对采购项目予以暂停或延期应当如何操作?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已发布采购公告、且明确开标和评审时间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更正公告的过程中,秉承严谨负责的原则,确认新的开标时间和评审时间,确保采购活动顺利组织实施。
6.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组织评审?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因重大、特殊、紧急等原因确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开标和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检测、经历问询、口罩佩戴、场地通风消毒以及过程记录等各项工作,相关记录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留存。
7.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如何选择?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建议采购人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为主。无法自行选定的,也可以通过市财政部门建设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将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于评审专家名单随采购结果公告一并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对采购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尽量减少见面接触情形,供应商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的,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发送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当面受理。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接收投诉举报材料的地址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均已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监督管理部门”栏目向社会公开。
9.疫情防控期间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吗?
对确需开展、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0.工会资金如何采购?
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工会会员缴纳的工会会费购买疫情防控相关设备和物资的,一般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