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15:58

四十、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政策来源:津政办规〔2020〕7号、津人社局发〔2020〕7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冯硕23303740-2550)

1.创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是指什么?

(1)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创办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一是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二是近5年内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和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三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2)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2.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1)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2)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3)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4)服务功能。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5)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3.申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户数50%及以上的,可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两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30%。

4.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填写《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向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申报。

(2)初审。区人社局进行初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3)复核与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合格的,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社局核准予以认定,并授予“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符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可以一并申报,也可以具备条件后按照上述程序单独申报,经认定的授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5.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选条件有什么?

(1)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

(2)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场所利用率总体不低于80%。

(3)在孵企业年均不少于50户,带动就业总人数年均不少于200人,其中当年新增在孵企业不低于20户。

(4)日常检查正常生产经营在孵企业不低于75%,在孵企业职工在岗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5)上年度营业收入1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在孵企业纳税总额(减免税后)不低于50万元。

6.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补贴;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合格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补贴,在认定并运营满2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拨付。

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增1户在孵企业且生产经营满1年、月均带动就业2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在孵企业每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为年末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总数与上年末职工总数之差。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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