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阶段性提高困难群体价格临时补贴。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15:57

三十七、阶段性提高困难群体价格临时补贴。(政策来源:津发改价综〔2020〕161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孙志鹏23303740-2504)

1.补贴对象是什么?

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人员。

2.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是怎么界定的?

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范围,待国家出台实施细则后,由人社部门研究确定后发放。

3.补贴标准是什么?

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方法测算的额度与我市现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孰高原则执行,并阶段性提高1倍。

4.执行期限是什么

执行期限为20203月至6月,共4个月。

5.市级补助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对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增支资金,市财政按照80%比例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增支资金,市财政按照65%比例给予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6.发放时间要求是什么?

按照3月至6SCPI测算补贴标准,4月至7月落实发放工作,并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体手中。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