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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来源:津人社办发〔2020〕29号、津人社办发〔2020〕46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冯硕23303740-2550)
1.政策的补助标准和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全市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二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长限制,可在缴费当月申报。
2.补贴政策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实施。
(2)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3)区人社局及时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