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政策来源:津政办发〔2020〕1号、津人社办发〔2020〕22号、津人社办发〔2020〕29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冯硕23303740-2550)
1.政策的补贴对象是什么?
一是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口支援劳务协作工作站;二是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毕业学生或实习生的职业院校。
2.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是多少?
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输送用工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在此基础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每增加1个月,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每输送1人累计补贴最高600元。
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生30人以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实习)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用工输送补贴;在此基础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实习)每增加1个月,再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用工输送补贴。每输送1人累计补贴最高1000元。
3.补贴政策办理流程是什么?
(1)重点缺工企业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500人以上(包括劳务派遣用工);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资分配等政策规定;当季缺工人数占全部职工10%以上或缺工100人以上;近三个月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本市缺工企业,可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缺工备案申请,并提供企业招工简章。
(2)审核发布重点用工信息。各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缺工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并核实具体情况,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重点缺工企业,纳入用工输送补贴范围,并在市人社部门指定网站和本区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企业缺工情况和招工简章。
(3)输送人员信息登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后,应及时向用人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进行输送人员信息登记,提供输送人员名册、劳务合作协议书等资料。
(4)用工输送补贴申请和拨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满3个月后,可向用工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用工输送补贴,提交补贴申请表、申请名册、输送人员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的,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职业院校账户。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等特殊重点企业,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不受用工规模、缺工数量、一次性输送人数等条件限制,申请重点缺工企业备案登记。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向其输送人员工作(实习)满一个月的,即可申请用工输送补贴。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可按月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