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五、阶段性免减缓社会保险费。(政策来源:津人社办发〔2020〕39号、津人社局发〔2020〕2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宁长岳23303740-2550)
1.政策享受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一是关于减免政策。
(1)减免对象。本市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减免标准。①免征: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②减半征收: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二是关于缓缴政策。
(1)缓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缓缴条件。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缓缴标准。免征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政策如何申请?
一是关于减免政策。无需企业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向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按照单位类型进行减免。
二是关于缓缴政策。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