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22 18:53

二十四、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来源:津政办发〔2020〕2号、4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张峰23303740-2523)

按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和单位归属,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及时向相关单位预拨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并结合卫生健康、人社、财政部门按月统计审核情况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财政部审定情况,结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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