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为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按照实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按照70元指导标准给予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22 18:49

二十一、为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按照实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按照70元指导标准给予工作补助。(政策来源:津新冠防指〔2020〕137号、津民发〔2020〕9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张松岳23303740-2504)

1.市级认定的补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市级补助对象包括三类:一是《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4+N”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专职副书记、居委会专职副主任和按每300户一人配置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二是“村两委”成员、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三是城市社区中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

除上述对象外的网格员、村民中参与防控的一线人员以及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由各区自行负担资金,不在市级补助范围内。

2.补助时间如何认定?

一天内在社区(村)一线卡口参加执勤累计超过6小时或在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满8小时,认定为1天;累计超过4小时但不足上述时间的,认定为0.5天。

3.补助发放程序如何规定?

(1)社区(村)要逐日做好补助对象考勤记录,强化监督管理,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补助天数在社区(村)公示3天。

(2)街道(乡镇)汇总社区(村)情况,并填写《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情况汇总表》,经街道(乡镇)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区指挥部或按城乡社区工作者人员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民政、组织、人社和残联部门。

(3)街道(乡镇)填报的《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情况汇总表》可由各区指挥部组织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共同审核,或由区民政、组织、人社、残联等部门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审核,确定人数、天数和金额。

(4)各区财政局按照本区确定的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流程,及时拨付资金。各街道(乡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5)工作补助原则上按月发放。1月24日—3月11日的工作补助要在3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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