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补助政策。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22 18:49

二十、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补助政策。(政策来源:津农委计财〔2020〕21号、津农委计财〔2020〕30号。联系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张少超23303740-2401)

1.补助对象资格条件是什么?

在我市注册并依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且应持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所属远洋渔船持有合法的国际渔业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2.补助标准如何设定?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自捕水产品,生产量回运比例在60%以下的,给予每吨300元补助;60%以上(含60%)至80%以下,给予每吨400元补助;80%以上(含80%)的给予每吨500元补助。每个远洋渔业企业每年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补助期限如何认定?

对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自捕水产品给予补助。

4.资金申报和拨付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是企业申报。符合标准的远洋渔业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并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委。二是材料核查。市农业农村委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及运回自捕水产品数量等进行核查,对照补助标准核定补助资金并汇总,于9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市农业农村委预算。三是资金拨付。补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委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