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政策。(政策来源:津农委计财﹝2020﹞25号。联系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李峰23303740-2423)
1.补贴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在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基础上,对全市属于耕地但未能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抛荒地、林下可利用耕地、未利用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等种植粮食作物,给予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作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扶持措施之一,2020年暂行1年。
2.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是补贴对象。本市管辖范围内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本市生产者(含跨区作业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土地承办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二是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3.资金拨付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同步登记、公示、审核、兑付。
(1)以村为单位,对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进行登记,对非村属地块(含市、区、乡镇属国有农场耕地,乡镇、村托管耕地等),由种粮生产者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逐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3)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制。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预拨各区财政局,年底单独结算。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于10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当年结算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提出分配建议,市财政局依据分配建议将市级结算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各区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