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07 18:45

三、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来源:津政办规〔2020〕3号。联系人:市财政局综合业务处郑亮23303740-2615)

1.政策内容是什么?

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2020年2月1日前欠缴的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已预收的费用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天津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3.具体免征期限有何规定?

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以月为周期,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采取预缴下月或一次性缴纳。结合我市实际,为便于操作,免征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20年2月1 日,截止时间为本市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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