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策来源:津政办发〔2020〕1号。联系人:市财政局金融处李爽23303740-2620)
1.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具体内容是什么?
全国性名单内本市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资金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的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年终市、区两级财政办理结算。
2.如何确定企业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申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定全国性名单后,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津分支机构。
3.企业如何申报贴息?
获得优惠利率贷款的全国性名单内本市企业,根据优惠利率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下载)后,向注册地区财政局申报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贴息资金。
4.申报时限有何要求?
各区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拨付中央贴息资金后,市财政将中央贴息资金和市、区两级贴息资金一并拨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