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07 18:44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政策来源:津政办发〔2020〕1号、津政办规〔2020〕3号、津财防控〔2020〕17号、津财防控〔2020〕43号。联系人: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王树双23303740-2517)

1.房租减免政策范围是什么?

出租方既包括我市国资系统监管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企业。

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按此政策执行。具体见津财防控〔2020〕17号文件。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或各区有关单位出租的房屋,按照市国资委及各区的具体要求执行。

2.减免起止时间是什么?

从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20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商定。

3.承租单位资格如何确认?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单位性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认行业分类,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划型标准。公建配套菜市场根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4.具体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承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

(2)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3)承租单位应于2020年8月7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4)为简化审批流程,减免房租事项不需再报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5.房租减免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政策的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单位。

(2)承租单位未支付2月7日—8月7日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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