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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行政〔2016〕16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规定,为方便执行,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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