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回放
A采购人委托B代理机构对该单位某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500万元。2020年11月8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C公司。2020年11月15日,B代理机构向我局反映,该项目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驻项目经理的会计师资格证书疑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局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审查终结后于2021年2月12日向C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2月16日,我局收到C公司的书面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1年3月4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C公司的申辩意见。
我局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三、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3拟派驻项目经理评价规定,“项目经理具备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2分,其他0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派驻项目经理的会计师扫描件。上述拟派驻项目经理的证书的信息与发证记录不符,为虚假材料。上述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C公司投标文件和发证机关某省相关部门书面复函予以证实。
2021年4月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C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C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C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2021年4月3日,我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发布处罚信息,同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相关制度规定,C公司将在一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活动。
二、案例解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局依法对C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打击了不法的市场主体,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正,为供应商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局不仅保障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被处罚供应商的权利。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C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我局举行听证会,充分保障C公司的权利,听取C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C公司称,由于标书制作人员审核材料不严,对于项目经理本人提供的资格证书未予核验原件,存在工作疏忽,希望能从宽处理。我局在本案中,考虑C公司属于初犯,且行政处罚对公司后续经营有较大影响,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了从轻处罚。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不一致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