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受行政处罚案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23 17:56

案情简介

202112,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接到A代理机构书面材料,反映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调查与处理

接到举报材料后,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对B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市财政局向B公司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要求B公司就相关业绩合同和人员社保缴费信息的真实性提供证据材料,并向天津市社保中心和B公司相关业绩合同的甲方单位函询调查。经查,B公司分别参与了C学院教学区物业管理项目、C学院生活区物业管理项目、D大学楼宇物业管理项目某包和E大学图书馆物业管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上述4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合计2000万元B公司提交的参加上述4项目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均提供了E学院的物业服务合同。市财政局查明,B公司提供的上述物业合同中显示的项目编号非E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学院B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B公司提供的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的项目编号和服务期限存在差异另查明B公司在上述4项目提供1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非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且与其实际参保缴费信息不符

综上,B公司在上述4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提供的E学院签订的物业合同、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市财政局B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了B公司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后未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对B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2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B公司市财政局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一是不应当未中标(成交项目的采购金额计算在罚款金额的基数内,且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金额而不是预算金额计算上述基数。二是该公司全力配合调查,并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厉处分,公司进行深刻自查自省。三是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以遵纪守法的形象积极参与天津市经济建设请求考虑上述因素及出于对中小企业和天津市本土企业帮扶有关要求,恳请对其免于或减轻禁业和罚款处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B公司申辩意见,市财政局认为:一是B公司违法情节及违法后果严重,在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累计提供了15虚假材料,且均已中标、成交,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二是调查和申辩期间,B公司始终未就提供虚假社保缴费证明问题作出回应,未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三是关于罚款基数的计算,应当项目采购金额(即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基数而不是合同金额或者中标、成交金额,否则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则无法给予罚款的处罚。综上,B公司的违法情节及违法后果严重其未能提供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依据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发挥了震慑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本案中,B公司先后在4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15虚假材料,内容涉及业绩证明材料、员工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等多个方面,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中标(成交)4次,实际履行了其中的2个政府采购合同,对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违法情节和违法后果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侵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活动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门始终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严重恶意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综合考虑B公司的主观故意程度、违法情节及违法后果,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坚决打击不法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对B公司作出了顶格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发挥了行政处罚严重恶意违法行为的震慑二是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了反面教材本案中,B公司通过主观性、系统性的造假行为,虽然获得了一时的利益,却付出了罚款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惨痛代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视情作出处理,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互联网时代,社会透明度很高,供应商的大部分信息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或向有关部门调取,造假者已经无处遁形,虚假材料就像泡沫,看似无瑕,一戳就破。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有个别供应商铤而走险,认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可以以假乱真,B公司的前车之鉴警示政府采购供应商,心存侥幸,最终受害的只能是供应商自己,通过弄虚作假的“捷径”获取政府采购中标(成交)资格的方式,其违法成本是供应商不能承受之重,弄虚作假终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三是发挥了信用建设作用,推动了诚信采购。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弄虚作假既破坏正常的市场活动秩序,更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过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惩,既是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这种违法行为的需要,也是促进政府采购市场长久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有序竞争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和措施通过政府采购供应商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惩,对引导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乃至整个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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