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认定纠纷案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23 17:58

案情简介

20216月,我市某区某部门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政策性保险项目公开招标活动,预算金额为0万元。经评审,A公司未中标。A公司对此不服,提出质疑进而投诉。该区财政部门经审查后认定,该项目参照政府采购开展招标活动,并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故不予受理投诉。A公司对此不服,20218天津市财政局申请复议。

调查与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收到复议申请后,案涉招标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权通过追加第三人的方式调取了案涉项目的若干资料经查一是案涉招标的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政策依据文件中载明“各地要参照政府采购组织开展公开招标活动确定承办的保险机构”,并不等同于通常意见上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是政策依据文件规定此类保险是由被保险人先行自行支付保费再由相关政府部门以保费返还的形式进行运作保费的金额在前期无法确定三是案涉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没有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在掌握上述情况后天津市财政局又组织召开一次调解会议,召集复议申请人A公司被申请人该区财政部门第三人该区某部门参加会上,天津市财政局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就查到的基事实和涉及的法律规定,向相关当事人逐一进行法说,阐明案涉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财政部门的职权范畴

其后,天津市财政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区财政部门意见。因已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后期该复议决定未被诉讼复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是案涉招标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采购人应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应属于财政性资金。只要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就应当受到政府采购法的约束。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有具体解释,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包括视同财政性资金的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三是政府采购行为依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四是采购标准分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两类。这是两个标准,集中采购目录是对采购对象的目录规定,采购限额是对采购金额的规定。对于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又没有超过采购限额的物品等的采购,不受政府采购约束。五是采购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

具体到本案,从资金性质看案涉招标项目虽涉及了财政性资金该资金是在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保险项目后由保险公司投保该政策性保险项目的被保险人进行保费返还由行政机关就返还保费予以补贴补偿,属于事后补助性质,在开展案涉招标项目的时点上,不涉及财政性资金问题,不符合条件二。从采购项目看,既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也不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符合条件四。

另外,案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载明了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参与开展政策性保险项目服务的保险公司。同时,案涉项目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的指定渠道发布招标文件和招标信息,在程序上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综上天津市财政局最终判定案涉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案涉招标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极其相似对于并不熟悉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的A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来说难以区分其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天津市财政局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是简单通过程序性的一纸驳回复议申请办结案件而是调取案涉招标项目摸清案涉招标项目的来龙去脉有针对性解决A公司问题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做好矛盾调处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组织复议调解会议的形式邀请各方当事人以一对一面对面的形式把道理讲清楚把事实搞清楚彻底打消了A公司对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误解误读通过法理情并用的方式化解了A公司的对立情绪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和纠纷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加强举一反三该案对于如何认定政府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如何救济维权等问题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意义天津市财政局借助此案的审理向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解释说明政府采购项目的判断特征最终赢得了相关当事人的认可进一步提高其对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的法律遵从度实现执法普法一体化推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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