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指〔2024〕23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2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财政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分配建议的函》(津农委计财函〔2024〕24号),经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意,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支出。具体预算额度、项目编码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等详见附件。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且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各涉农区在向下级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并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同时,各涉农区和市农业农村委要按照《天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3〕12号)等要求,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大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明细表(汇总)
2.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明细表(市级)
3.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明细表(区级)
4.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表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