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指〔2024〕28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8号)和财政部直达资金备案审核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央直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支出分类科目、项目代码等详见附件。
二、本次下达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在向下下达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
三、请各区财政部门加大区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根据我市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的各项资金分担比例,严格落实各区应负担的财政资金。区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对应安排的地方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要在预算指标文件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分别登录。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资金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