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指〔2024〕23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医保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3号)等文件要求,现拨付和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具体明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并同步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的监督。
二、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市和区医保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着力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监控及运行,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资金分配情况表(各区)
2.资金分配情况表(市级单位)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