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下发通知要求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市推动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工作相关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具体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方面,2004年和2006年,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1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二是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进行公布。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及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四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一直以来,我市财政部门积极推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是做好目录发布。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政策执行依据和口径。二是抓好宣传培训,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纳入政府采购年度培训内容,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和履约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专项检查,强化监管力度,对未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坚决予以纠正,推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金额达到18.4亿元,占同类产品比重82.9%,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进行审批、依法依规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单位均不得开工建设。积极倡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二、下一步工作
2019年2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调整优化了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机制,明确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改为品目清单管理。即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目录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同时,《通知》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的相关要求,明确对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鉴于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均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无制定权限。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示范作用,稳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