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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13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02 16:40

李烨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政府招标服务类项目中专属投资基础资源租赁期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期限与预算时间跨度一致,通常为一年。诚如您所说,一些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专属投资基础资源租赁项目存在承接政府采购项目成本较高,项目的稳定性、连续性对承建商稳定发展影响较大的实际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又同时防止过长的合同期限限制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产生利益固化和服务供给垄断情况,财政部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在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方面,明确提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自20203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也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根据财政部相关管理要求,我市财政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我市采购人可以一次性采购三年,也可以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三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此外,对于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服务项目,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下一步工作目标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为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我们结合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督促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准确设置采购项目有关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督促采购人要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政策专项培训,对诸如专属投资基础资源租赁等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的项目,鼓励各级预算单位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避免造成专属基础资源投资的浪费,切实降低供应商投资成本。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采购文件中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采购人进行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427

    工作人员:孙凤洋   联系电话:2330374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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