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宗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与方法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与方法的建议”中提出,按照项目要求及市场水平设置最低价格、建立应标单位诚信档案、对小规模图书采购采用小额零星采购政策等问题,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按照项目要求及市场水平设置最低价格问题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2种。其中,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另外,现行制度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但对于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都是在满足全部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低价优先,不等于唯价格论。这是政府采购制度关于节约财政资金、保障实际需要,避免“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的制度安排。根据国办转发财政部制定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将改革完善包括价格在内的评审因素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评审因素设定的科学性。我们将根据改革情况,积极抓好贯彻落实。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个别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相关制度落实不严格,采购人设置采购需求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照承诺诚信履约等原因造成。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压实各方当事人主体责任,强化制度落实,指导当事人准确适用关于报价过低认定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强化违约责任条款设置、加强履约验收等措施,避免低价恶意竞争,保证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二、关于建立应标单位诚信档案问题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于2015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设立了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我们严格按照要求,对依法作出的供应商失信记录,及时通过该专栏公布曝光。同时,为加大信用记录的使用,积极实施联合惩戒,我们于2016年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上述专栏和“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推动诚信采购。
下一步,我们还将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和使用,切实落实政府采购诚信原则,推动公平公正采购,营造良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关于小规模图书采购问题
鉴于图书项目未列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故采购预算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为50万元,以后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小规模图书采购项目,依法无需实施政府采购,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供应商。对于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图书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21年4月27日
工作人员:周光智 联系电话:022-23303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