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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0244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13 09:15

梁宣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提案,经会同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金融局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提出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完善金融企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企业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等建议具有较强的指导借鉴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确定了财政部门直接管+委托管的管理模式,建立了全市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的原则和金融机构清单。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农委、市科技局等单位,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持续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直接管+委托管的管理模式。202010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统一的授权管理体制,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分级分类管理。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要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履职尽责,同时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照财政部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

二、研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的原则和金融机构清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分级管理,各省市可结合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纳入管理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纳入管理范围的原则,并根据市国资委等受托人和有关区意见,确定纳入管理范围的金融机构为46家,其中市属金融机构20家,分别是市财政局2家,委托市国资委管理14家,委托市科技局管理2家,委托市农业农村委、市妇联各1家;区属金融机构26家,分别是滨海新区16家,河东区、武清区、津南区各1家,西青区、北辰区各2家,东丽区3家。

三、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根据我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规划,市国资委研究我市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措施,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占比,对关系金融安全稳定、在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围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科技金融、航运金融、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推动国有金融企业、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持续创新。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国有金融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同时,我市已经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法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回归本源,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改进激励约束机制,适当调整经营发展目标和信贷政策;支持帮助传统企业并购重组和转型升级。目前,主要法人银行均能圆满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指标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监管部门支农支小、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研究起草《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明确委托管理模式下市财政与市国资委等受托人职责边界、委托管理范围、委托期限等。据此,市财政研究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明确市财政负责指导、监督我市市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市财政直接管理金融机构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管理;市国资委等受托人负责落实具体管理责任,结合受托管理范围和工作实际,制定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管理。一是,关于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建立与金融机构经营特点、功能性质、规模大小、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相匹配的差异化考核体系,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考核指标及目标值,要参考《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等财政部规定。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应符合与企业战略规划目标趋势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与被考核金融机构协商确定。考核结果及应用。考核结果应与市财政评级结果挂钩,具体形式由出资人机构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确定的重要依据。二是,关于负责人薪酬。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金融企业经营特点、功能性质、规模大小、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严格规范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法依规确定薪酬总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总水平,合理设置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组成。薪酬支付。出资人机构应规范薪酬支付事项,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出资人机构核定的薪酬水平兑现负责人薪酬。三是,工资总额管理。根据金融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出资人机构分类设置工资分配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出资人机构按照《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好工资决定机制工作,规范金融企业内部分配管理、明确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规范董事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董事会建设,不断提升运行效率和水平。指导监管企业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董事会规范建设监督指导,确保按期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各项任务。着眼党委领导作用发挥,大力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督促指导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企业改革发展战略方向,促进企业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股权董事管理。为更好发挥股权董事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作用,市财政局研究进一步加强国有股权董事管理工作。市国资委等受托人要指导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股东,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人选,由金融机构按法定程序产生。向市管金融机构派出的股权董事等人选,受托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董事选派办法,明确和细化选派程序和标准,同时结合有关组织人事管理政策、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股权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履职待遇标准。派出机构和股权董事之间要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确保及时、充分的传递信息和交换意见。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股权董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和受托人报告履职情况。

六、督促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19年以来,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七家市属法人金融机构进行日常风险监管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四家法人银行建立风险文化、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控制度、突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市国资委积极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既管金融资本又管实业资本的原则,科学、规范设置管理金融资本的内设机构与人员配置,建立内部管理防火墙,避免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管理交叉、风险相互传递、相互蔓延。建立完善对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压实金融机构风险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

    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一如既往的给予财政工作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2022511


工作人员:马凤举                  联系电话:2313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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