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企业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妥善处置企业破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破产程序是让相关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方式之一。经向相关部门了解,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工作确实存在启动资金不足等问题,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们将立足财政职能,在工作中积极研究借鉴。
企业破产的申请主体、债务处置及破产费用清偿等内容,已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需要破产清算的企业,由于破产主体的多样性,是否可用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破产基金,需考虑垫付破产费用是否属于公共服务范围,以及由此产生的企业道德风险是否可控、是否会造成财政资金承担企业经营不善的无限责任等因素。“无产可破”企业的经费启动问题,可根据负责破产启动工作相关主体的单位性质、经费渠道等分别解决,逐步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可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规定,纳入有关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属于市场调节范围的,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了解,目前北京、上海等地主要由法院利用办案业务费开展破产费用援助。2022年,我市财政已安排法院系统办案业务费1.46亿元,各法院可统筹用于支付符合条件企业的破产费用等急需支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逐步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保障机制,用于支付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清算费用,推进企业破产工作顺利开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22年4月27日
工作人员:胜瑞阳 联系电话:23303740转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