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雯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建议,经会同市税务局、市残联研究答复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中央统一设立并制定征收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中央统一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三条规定,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因此,我市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我市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市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津残联〔2019〕78号),对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见习的,见习期内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超1人每年按照76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另外,市、区残联积极为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就业搭建服务平台,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为有招用残疾人就业计划的用人单位和求职的残疾人提供全免费的招聘服务。与58同城合作开通残疾人招聘专区,免费提供线上招聘服务,与市人社局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直播宣讲”和“手语直播带岗”活动,开拓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新方式、新途径。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为残疾人就业赋能助力。
三、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工作部署,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力度,由2015年的3.5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5.7亿元,支持构建以生活救助保障为基础,涵盖康复救助、教育助学、体育事业等多项普惠特惠政策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市财政、市残联等部门大力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支持筹办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训练指导中心改扩建工程;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或奖励补贴。2022年以来,市残联部门实现了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在残疾人证信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等方面实现全国共享,可以有效杜绝企业“虚假用工”、残疾人“一证多用”等情况。同时,市税务部门也通过走访企业、助残日主题活动等方式多措并举开展宣传辅导,促进残疾人就业并切实为用人单位减轻缴费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提案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调整,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纾困企业等政策有效衔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我们将会同残联、税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相关保障政策,着重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残疾人服务保障体系,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更具品质。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22年9月2日
工作人员:郑亮 联系电话:022-23116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