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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40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12:11

刘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服务外包不能一包了之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2020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我市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第三方绩效评价等重要环节,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文件,规范了相关管理工作,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管理制度体系也逐步完善。

一、购买内容和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市本级指导性目录,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其他市级各部门也已经完成了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办法》明确了六类“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明确了“正面清单”,购买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承接主体和购买实施

《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但不得违反政采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以上规定,购买主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更专业更有信誉的社会力量,作为承接主体,

三、信息公开

为推进信息公开有关工作,我们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22〕44号)文件,规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在人大批复预算后,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预算信息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及追加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在当年予以公开。要求购买主体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合同金额、承接主体、绩效评价等信息,提高预算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评估评价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津财预〔2021〕77号)和《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财绩效〔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要求购买主体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事中监控,定期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

每年我们组织市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项目,重点选择民生领域和资金规模、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价。2022年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经费情况,选取了市商务局的“化肥储备”项目作为第三方绩效评价项目,涉及金额325万元,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各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助推政府职能转变。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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