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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562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1-13 10:50

冯俊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海域使用金助力海上绿电转化项目落地实施的建议,经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研究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海上新能源项目建设

近年来,我市主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双碳目标,以打造绿色低碳港口为愿景,高标准谋划推动港口绿色新能源布局,积极支持海上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加快推进港口能源清洁化转型。

天津港集团风光新能源系统建设规模在全球港口中遥遥领先。截至目前,天津港北疆、东疆港区已建成13台分散式风力发电机组和超4万平米的光伏发电机组,已投产风力、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达68兆瓦。同时,由天津港集团与华能集团联合开发的东疆北防波堤50MW风电项目已获得核准批复,计划于2024年投运发电,该项目是新能源发电系统与港口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的创新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

十四五时期,天津港集团主导开发区域新能源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有望达到150兆瓦,年发绿电能力近3亿千瓦时,达到集团公司生产用电量的70%,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成功构建。

二、贯彻落实海域使用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财综〔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未上浮征收标准。同时,滨海新区属于二等海域,对于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的征收标准为3.93万元/公顷。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于海上光伏项目,如符合财综〔200624号文件规定的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等减免情形,可按照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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