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管理部门建立智慧政采合同监管平台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管理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改革方向,坚持以采购需求为引领、采购结果为导向,及时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压实采购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采购人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着重把握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重点环节和内容,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之间的有机联系,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二是细化管理措施。及时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推行台式计算机、物业管理等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为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提供指引,切实提高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编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范本)》,指导督促采购人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做实做好政府采购“后半篇文章”,确保采购质量。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化升级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约束采购人按时公告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印发通知明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布验收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拖欠问题
一是硬化预算约束机制。实现预算一体化系统与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将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据作为各单位备案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的唯一依据,通过“制度+技术”的方式,实现“无预算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的硬性要求,切实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从源头有效规避拖欠问题发生。
二是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年度财会监督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应采尽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绿色采购等政策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
三是持续优化系统功能。按照财政部《预算一体化业务规范(2.0版)》和《预算一体化技术标准V2.0》的要求,进一步改造采购管理系统的数据推送接口,实现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信息的双向推送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无预算不采购、无采购不支付的科学闭环管理机制。
您提出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和启发性,对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认真贯彻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改革要求,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持续督促采购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执行。同时,我们会将相关建议思路反馈财政部,从国家层面强化顶层设计,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等标准化建设,探索进一步压实采购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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