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0〕4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缴行为,现就上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按季度上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年度财务决算后形成的差额在次年第一季度结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市级国库。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财综〔2020〕4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缴行为,现就上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按季度上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年度财务决算后形成的差额在次年第一季度结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市级国库。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