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规〔2018〕13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为4.3万元/人/年,其中:
(一)学员生活补贴标准为0.25万元/人/月,用于学员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学习等;
(二)学员考核奖励标准为0.3万元/人/年,用于对优秀的在培学员进行奖励,鼓励表现优秀的学员更好地完成培训;
(三)基地培养经费标准为0.8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带教补贴、师资培训、学员的日常培训管理考核,以及与学员规范化培训相关的费用。
(四)综合管理经费标准为0.2万元/人/年,用于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培训基地评估及监管、师资培训、培养细则编撰修订、年度结业考核、质控考核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各培训基地要根据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将生活补贴发放与学员培训表现挂钩,经考核合格后据实发放学员生活补贴。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贴:
(一)因各种原因需延长培训时间者,培训延长期间,不享受生活补贴;
(二)因各种原因暂停培训者,暂停期间停发生活补贴;
因故终止、退出培训者,从终止、退出之日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 各培训基地每年对本基地培训学员开展至少一次优秀学员评选,奖励范围不超过本基地在培学员总数的50%,具体优秀学员评选办法及奖励等次和标准等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培训基地共同确定。
第七条 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补助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按照各培训基地计划培训人数预拨,根据各基地实际培训人数、上年度考核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结算。
第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级卫生部门、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补助资金支出过程控制,对补助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运行。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我市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部门按照中央和我市绩效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培训基地要制定本基地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社〔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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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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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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