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19〕21号
各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现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的电子版请通过“天津财政政务网(cz.tj.gov.cn)”或“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下载。
2019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