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19〕13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现予转发,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四、上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电子版请通过“天津财政政务网(cz.tj.gov.cn)”或“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下载。
2019年1月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